担保合同

2021-02-28 担保合同

  随着时间的推移,合同在生活中的使用越来越广泛,合同是企业发展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那么合同要怎么拟定?想必这让大家都很苦恼吧,下面是小编整理的担保合同10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担保合同 篇1

  编号:_________

  保证人: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

  帐户:_________

  _________银行:

  鉴于你行向_________(下称“借款人”)提供(币种)_________贷款(金额)_________(大写:_________)(下称“贷款”)。该借款合同(下称“合同”)编号为_________。该贷款期限为_________,利率为_________,用于_________。本保证人已了解并同意“合同”所有条款,应“借款人”要求,现本保证人同意为上述“贷款”全额担保,特此开立以你行为受益人的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担保书,向你行保证如下:

  一、本保证人保证“借款人”全面履行“合同”。如“借款人”未能按“合同”规定偿付各期到期(包括被宣布到期)应付款项,包括本金、利息、费用、罚息、违约金和赔偿金(以下称“到期应付款项”),不论由何原因造成,对此全部和任何“到期应付款项”,本保证人保证按下述第二条规定承担连带偿付责任和/或连带赔偿责任。

  二、如果“借款人”未能按“合同”规定如数偿付上述“一期应付款项”,你行即有权直接向本保证人索偿,而无须先行向借款人追偿(/处分抵押品),本保证人保证在收到你行第一次书面索付通知后十五天内,即无条件按通知要求将上述“借款人”的全部“到期应付款项”以“合同”规定的币种主动支付给你行,应支付额计算至本保证人实际支付日。上述索付通知书,即作为付款凭证,对本保证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三、如果本保证人未能按前条规定期限履行上述担保责任,由此造成的延付利息和你行的其它经济损失由本保证人承担。同时,你行有权从本保证人存款帐户中扣收上述全部“到期应付款项”和延付利息。本保证人保证不提出异议和抗辩。

  四、本保证人同意,今后若需追加“贷款”金额,对不超过“合同”金额_________%的追加贷款部分,按本担保书规定承担担保义务。

  五、在“合同”项下全部应付款项清偿完毕之前,本保证人不能行使由于履行本保证项下义务而获得的任何代位权和索偿权。如果“借款人”向本保证人提供抵押品,非经你行书面同意,本保证人也不应行使抵押项下的权利。如果经你行同意处理抵押品,其所得全部项保证首先用于向你行偿付上述“到期应付款项”。

  六、本保证人在此同意,如果发生下列任何一种或数种情况时,本担保书第一、二、三、四条规定的连带偿付责任(/连带赔偿责任)丝毫不受影响,本担保书继续有效。

  1、本担保项下所有当事人变更各自的名称、地址、合资合作合同、企业章程、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企业性质,或借款人合并、分立、停业、撤销、解散、破产等。

  2、你行延缓行使“合同”规定的权利和/或本担保项下的权利,或对“贷款”项下的还款给予任何宽限,或与“借款人”之间达成其它任何形式的和解或变通执行方式,无论是否通知本保证人。

  3、“借款人”执行其上述主管部门下达的任何行政指令和规定,或“借款人”与任何单位签署任何合同、协议、契约及其它文件。本保证人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任何行政指令和规定。

  七、如果全部或部分“到期应付款项”由“借款人”清偿以后,发生“借款人”破产被清盘,而根据法律规定该全部或部分清偿无效,届时,本担保书对该全部或部分“到期应付款项”继续承担本担保书规定的担保义务。

  八、本保证人在此同意及确认,如你行与“借款人”修改、补充、删除“合同”条款,丝毫不影响上述第一、二、三、四条规定的担保责任和义务,但是变更“贷款”用途条款者除外。除“贷款”用途条款变更以外,“合同”中其他条款的变更无需征得本保证人同意。“合同”中与担保金额和期限有关的条款变更以后,本担保书的担保期限即自动顺延,上述担保义务不变,除非本保证人主动偿付全部“到期应付款项”。担保金额则按本担保书规定的范围及上述期限变更后的贷款利率执行,除非本保证人另有书面承诺。

  九、本保证人将按你行要求定期提供有关的财务报表,并将上述第六条第1款中本保证人的变更情况及时通知你行。

  十、你行可自主转让本担保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权利,本担保书的受益人包括你行、你行的继承人和受让人。

  十一、本保证人的继承人、代理人或受让人将受本担保书所有条款的约束,承担本担保项下的全部担保责任。但非经你行书面同意,本保证人不会转让任何担保义务。

  十二、本担保书是连续性的担保,自开立之日起生效,直至“合同”项下全部“到期应付款项”偿清后自动失效。

  十三、在执行本担保书过程当中如有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经协商不能解决的,应向本担保项下受益人所在地主管法院提起诉讼。

  十四、本担保书正本一式_________份,你行执_________分,本保证人和“借款人”各执一份。

  保证人(公章):_________

  签发人(签字):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担保合同 篇2

  担保人: (以下简称“甲方”)

  反担保人: (以下简称“乙方”)

  鉴于债务人与债权人将在一定期间内达成一系列贷款合同法律关系,甲方将为这期间的债务人借款行为提供一系列保证担保。甲方为了有效避免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而引发的甲方向债权人的保证责证,债务人特委托乙方向甲方提供最高额保证的反担保。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根据《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合同,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条 定义

  在本合同中,下列术语具有其后的含义:

  债务人:专指因支付农资及机耕费需要而向克山润生村镇银行申请贷款隶属于的克山县域的大豆专业合作社。

  债权人:指克山润生村镇银行。

  《借款合同》:指债务人与债权人签订的贷款合同。 《委托担保合同》:指债务人为向债权人申请贷款而与甲方签订的委托其提供担保的合同。《保证合同》:指甲方与债权人签订的为债务人的借款合同提供保证的合同。

  第二条 反担保债权的种类、范围、方式

  2.1 乙方为甲方向债权人提供的一系列保证担保,提供最高额反担保措施。

  2.2 最高额反担保方式为:乙方以保证担保方式向甲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第三条 最高额反担保债权

  3.1 乙方自愿为债务人从甲方为其提供保证担保开始,所形成的保证担保责任范围内的保证担保金额提供反担保措施。以甲方与主合同债权人签订的《保证合同》为准,包括但不限于《借款合同》、《保证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复息、罚息、违约金、赔偿金、主合同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和甲方向主合同债权人应当承担的其他责任。

  3.3 本最高额反担保措施,乙方可申请循环使用上述反担保措施,而无须逐笔办理每笔最高额反担保手续。

  3.4 最高额反担保债权确定日(即决算期),从甲方为债务人提供第一笔保证担保业务开始计算,在此期间内甲方为债务人提供的连续保证担保乙方均提供反担保措施,以担保甲方追偿权的实现。甲方实现追偿权时决算期到期。

  第四条 乙方反担保保证的范围

  4.1 《保证合同》项下甲方的保证债务,即:甲方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所代借款人偿还的《借款合同》项下的全部款项和自付款之日起的利息及其他费用、损失等;

  4.2 《委托担保合同》项下,借款人应向甲方支付的担保费、违约金及其他损失赔偿金;

  4.3 甲方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借款人追偿而支出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拍卖费、审计费、评估费等;

  4.4 甲方向乙方主张反担保责任而支出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拍卖费、审计费、评估费等。

  第五条 乙方反担保保证方式与期限

  5.1 乙方的反担保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

  5.2 乙方反担保的每笔主合同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自每笔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次日起两年。

  5.3 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债权人提前收回主债权的,反担保保证期间为自债权人向债务人或保证人发出通知确定的到期日之次日起两年。

  第六条 反担保保证的有效性

  6.1 本合同不因《保证合同》、《借款合同》的解除而解除,不因《保证合同》、《借款合同》的无效而无效;借款人因《保证合同》、《借款合同》的解除、无效而应承担的责任,乙方仍应承担最高额反担保连带保证责任;

  6.2 本合同项下的反担保义务具有连续性,不因乙方发生合并、分立、改制、并购、隶属关系变更等事件而受影响。

  6.3 本反担保保证合同不因保证合同及借款合同的任何修改、补充、删除而受到影响或失效。甲方为债务人提供的保证担保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解除,均不影响本最高额反担保合同的效力。乙方仍应按本合同约定承担最高额反担保责任。

  6.4本最高额反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追偿权债权转让的,最高额反担保权利不得转让。

  第七条 乙方声明与承诺

  7.1 乙方清楚地知道借款人的经营范围、资信情况、财务和财产状况及本次借款的实际使用用途等情况;

  7.2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乙方具有保证人主体资格,可以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有足够的能力承担保证责任,不因任何指令、财力状况的改变、与任何单位签订的任何协议而减轻或免除所承担的保证责任。

  7.3 为签署并履行本合同,乙方已履行完一切乙方所必须的授权、同意、批准程序;

  7.4 乙方在反担保责任解除前向甲方提供的全部资料均真实、完整、合法、有效;

  7.5 乙方承诺:本合同有效期内,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担保,亦不得处分资产;

  7.6 乙方承诺:甲方在其认为必要的时候,有权代位追偿乙方的到期债权,由此得到的款项优先清偿乙方的反担保债务。

  7.7 乙方签署本合同已经过乙方公司之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并签署了董事会决议或股东会决议。若乙方违反企业章程和企业内部的其他规定而签署本合同,责任概由乙方负责,乙方不得以此为由对抗本合同项下责任的承担。

  第八条 乙方义务

  8.1 债务人未履行《借款合同》及《委托担保合同》项下约定的债务,乙方应在甲方通知其承担反担保责任之日起15日内清偿本合同项下的反担保债务;

  8.2 债务人发生清算、破产及其他足以表明债务人丧失付款能力的事件时,甲方有权通知乙方提前向甲方履行相等于债务人所欠《借款合同》及《委托担保合同》项下债务金额的反担保债务,乙方应自甲方通知后1 5日内清偿全部债务。

  8.3 乙方接受甲方对其有关经营和财务状况的监督和检查,并给予一切必要的协助和配合。

  8.4 出现下列事件之日起3日内,乙方须通知甲方:

  8.4.1 乙方对任何第三方的违约事件;

  8.4.2 乙方的重大违纪、违法、侵权及因此而遭至的索赔、处罚、处分事件;

  8.4.3 乙方出现严重经营困难和财务状况发生恶化;

  8.4.4 乙方重大债权债务及其变化;

  8.4.5 乙方出现或即将出现诉讼或仲裁事件及其他法律纠纷;

  8.4.6 乙方联系方式发生变更;

  8.4.7 其他可能影响乙方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的情况。

  8.5 对甲方发出的催收函或其他催收文件,乙方保证签收并在签收后3日内寄出回执,若乙方不回复,则视为已签收该等文件。

  8.6 在本反担保保证合同有效期内债权人或甲方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乙方仍在原保证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8.7 在甲方与乙方签定本反担保保证合同之后发生主债权人变更之情况(即贷款人发生变更),只要不增加主债权金额,乙方仍在原保证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第九条 违约责任

  9.1 本合同生效后,反担保人应当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

  9.2非因担保人过错而导致本合同无效的,反担保人应当在本合同约定的最高额保证担保范围内赔偿担保人全部损失。

  第十条 合同生效与终止

  10.1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10.2 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解除后,本合同自行终止。

  第十一条 其他

  11.1 乙方同意本合同项下发生的各类业务的主合同、借款凭证或相关债权凭证不再送达乙方。

  11.2 在最高额反担保期内,如果甲方确有证据证明乙方经营状况恶化或抽逃资金、转移资产逃避债务或其他足以危害甲方实现追偿权的情况,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前承担反担保责任

  11.3 如乙方名称、法定住所、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如电话、传真号码、电邮地址等)发生变更,而乙方未书面通知甲方,甲方按其变更前名称、法定住所、法定代表人和联系方式对其发出通知,即视为甲方已履行通知义务。

  11.4 本合同的任何修改或补充均应双方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作出并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1.5 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 特别提示

  甲方已提请乙方注意对本合同各条款的含义及其法律后果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乙方的要求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双方对本合同各条款的理解不存在异议。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 (或授权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担保合同 篇3

  抵押人(甲方): ,身份证号码: 质权人(乙方): ,身份证号码: 。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利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以下合同条款:

  一、 甲方自愿将自有的一辆非营运汽车抵押给乙方,该车车牌号: 发动机号: 车架号: ,厂牌车型: ,甲方以该车辆作为抵押交付乙方,向乙方借款人民币: 元( )。甲方保证该车辆属于本人所有,在抵押前无任何经济纠纷,(如有纠纷甲方自愿承担所有因纠纷产生的费用)。

  二、 借款履行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三、 还款方式:

  四、 甲方将抵押车辆相关物品及证件交乙方保管,在抵押期 间甲方不得将抵押车辆及随车相关物品、证件挂失、转让,否则甲方承担由此给乙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五、 抵押期间质押该车辆必须交由乙方占有,如乙方原因造 成抵押车辆丢失或损坏的,乙方按评估值赔偿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质押车辆损坏或灭失的,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六、 甲方在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内偿还借款给乙方,如果甲方不能在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内偿还借款,乙方有权委托拍卖行拍卖,乙方拍卖该质押车辆所得的价款,优先用于收回借款,剩余部分退还甲方,不足部分乙方有权向甲方继续追偿。

  七、 甲方承诺:由于本人未履行到期借款,车辆被乙方拍卖。甲方应无条件向乙方提供合法有效的过户手续,协助办理相关过户事项。

  八、 乙方应对甲方交付随抵押车辆的相关物品、证件妥善保管,未经甲方同意在抵押期间内不得使用、转让、抵押及处分。否则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九、 本合同在甲方偿还借款后,乙方将车辆及相关物品证件完整无损返还甲方(以交付时质押车辆照片为完整标准),此时本合同自行终止。

  十、 担保人承诺:由于甲方未履行到期借款,担保人自愿无条件向乙方偿还甲方借款。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甲方电话: 乙方电话:

  担保人:

  担保人电话:

担保合同 篇4

  债权人: XXXX有限公司

  保证人:XXXX(身份证:)

  XXXX (身份证:)

  债务人:XXXX有限公司

  鉴于

  债权人与债务人于20xx年XX月 XXX日签订《房地产抵押典当合同》,为保障债权人债权的实现,保证人愿意为债务人依主合同对债权人形成的债务提供保证担保。债权人经审查,同意接受保证人的保证担保。经保证人、债权人双方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主合同

  保证人保证担保的主合同为:《房地产抵押典当合同》。

  第二条 保证范围

  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当金本金、综合费用、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失赔偿金、其他应付款项以及债权人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诉讼费用、律师代理费和其他费用。

  第三条 保证方式

  连带责任保证。

  第四条 保证期间

  至主合同履行期届满后两年。

  第五条 保证人的承诺

  保证人向债权人作出如下承诺,该承诺在本合同终止前持续有效:

  1、出具的所有财务报表符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报表真实、客观地表明了保证人的财务状况;保证人所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和签名盖章均真实、有效、完整、准确而无任何隐瞒。

  2、在实施承包、租赁经营、股份制改造、合并(兼并)、合资(合作)、分立、设立子公司、产权转让及其它可能影响债权人权益的行为前,事先取得债权人的书面同意。

  3、发生破产、歇业、被撤销、被兼并等情形时,及时告知债权人。

  4、在本合同存续期间,债权人可以随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查询保证人的信用信息。

  第六条 保证的独立性

  本保证系独立的、不可撤销的、持续的担保。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因主合同无效、可撤销而有所改变,也不因债权人、债务人和保证人任何变更自身经营或管理体制的行为而有所改变。

  第七条 争议的解决

  因本合同产生的争议由债权人和保证人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则提请债权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八条 保证人的特别陈述

  1、依据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具有保证人资格,可以向债权人提供保证担保,并已收到并阅知所保证的主合同。

  2、为主合同债务人提供保证担保完全出于自愿,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

  3、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已得到股东会或董事会的授权且不违反适用于保证人的法律、法规和和企业章程的规定。若保证人违反企业章程和企业内部的其他规定而签署本合同,责任概由保证人承担,保证人不得以此为由对抗本保证合同项下保证责任的承担和义务的履行。

  4、若保证人保证担保的主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包括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权利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不得以存在物的担保而提出抗辩。

  第九条 其他

  本合同经债权人、保证人双方盖章后生效。

  债权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保证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

担保合同 篇5

  甲方(出借人):xxxxxx身份证号:

  乙方(借款人):xxxxxx身份证号:

  丙方(担保人):xxxxxx身份证号:

  乙方向甲方提出借款,丙方作为担保人自愿为乙方的借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担保。现三方经协商就借款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借款金额:乙方向甲方借款人民币xxxx元(¥xxxx),借款利息为月息xx,并计算至全额还清之日。

  二、本合同签订之同时,由甲方支付给乙方,付款方式为以下第xx种:

  1、现金支付;

  2、银行汇款或转账支付,乙方账号为:xxxxxxxx

  三、借款期限:从xx年xx月xx日起至xx年xx月xx日止。

  四、借款还款责任:乙方应按时还款,如到期未还,乙方除按月息xx向甲方支付利息外,还应按借款总额xx向甲方支付逾期还款罚息,直至全部还清为止,并承担甲方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一切费用。

  五、为确保借款合同的履行,丙方提供的保证形式为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间为约定的主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后两年内。丙方自愿与乙方连带偿还借款本息、违约责任、一切追偿损失包括而不限于甲方为追尝而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律师费为借款总额的5%)。

  六、如三方因本合同发生争议,约定由xxxx法院管辖。

  七、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自三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

  丙方:

  合同签订日期:xx年xx月xx日

担保合同 篇6

  鉴于: ,身份证号:,(以下简

  称:“债权人” )与(以下简称“债务人” )于年 月 日签订的《借款合同》(合同编号:,借款本金为人民币 万元整,利息为万元整)的有关约定,债权人向债务人出借万元整。

  为确保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依照诚实信用之原则,本人愿以个人所有的财产,以无限连带责任的方式,向债权人提供保证反担保:

  一、 本人同意上述《借款合同》的全部条款,并保证债务人能够按期清偿所有债务。

  二﹑本人同意对《借款合同》项下债务人的所有债务向债权人承担无限连带保证责任:

  1、如债务人未履行《借款合同》中约定的任何义务而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本人保证在接到债权人索赔通知五日内,无条件予以承担无限连带保证责任。

  2、上述情况下,债权人无须先向债务人追偿或起诉或处置其他反担保措施,而有权直接向本人索偿。一经债权人要求,本人将无条件负责清偿债务人欠付 的上述所有债务。

  三﹑本人用于清偿债务人欠付债权人所有债务的资产和权益,包括但不限于:

  1、本人所有的资产和财产性权益(包括但不限于本人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利息、股息、股权、红利、财产租赁、财产转让等所取得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

  2、夫妻共同财产中减去对方基本生活费用(按照国家或当地政府规定标准)后的部份(内容比照本条第1款确定)。

  3、本人已经及未来因任职、受雇、履约等提供劳务,或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或转让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财产及转让其他财产,或许可各种特许权的使用,或作为个体工商户进行生产和经营,或对企事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等所取得的一切资产和权益以及从公司、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等。

  四﹑本人承担无限连带保证责任期间自《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直至债务人欠付债权人的所有债务悉数清偿为止。

  五﹑如本人未按前述约定履行无限连带保证责任,由此而造成债权人的其他经济损失概由本人承担。债权人有权根据法律规定,通过法律程序追索所有应付款项。

  六﹑本保证书是不可撤销的,在下列情况下,无论是否事先通知本人,本保证书持续有效:

  1、本保证书中当事人的身份地位发生任何变化;

  2、本保证书中当事人发生合并、分立、停业、撤销、解散、破产、无清偿能力或变更名称、住所、章程、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企业性质或其上级单位的任何指令,其地位、财力状况的改变或与任何单位签定任何法律文件等事项;

  3、《借款合同》有任何补充、变更、修改。

  八、在所有的债务尚未全部清偿前,本人放弃取代 债权人地位的一切权利,并保证:

  1、在所有的债务尚未全部清偿前,债务人即使欠下本人任何款项或将任何资产或权益抵押、质押或转让给本人,本人将不与债权人并列分享追讨上述款项、资产或权益;

  2、非经债权人书面同意,本人不能同时向债务人索取任何担保或款项,如有已索取者,该项担保或款项一经债权人要求,须照数交还债权人;

  3、在债务人发生破产或任何债务重整的诉讼时,本人如可从中取得任何资产或款项,所得的资产或款项亦作为代债权人取得,并一经债权人要求即全数交还,直至债权人全数收回债务人欠付债权人的所有债务为止。

  总之,无论在任何情况下,债权人均享有优先受偿权,待债权人收回债务人欠付债权人的所有债务后,本人方可取代 债权人地位。

  九、本人对依据本保证书规定所应付的一切款项,均不得提出任何扣除、抵销或反索偿的主张,亦不得附带任何限制或条件,以保证债权人实际足额收到本保证函规定的债权人应得款项。

  十、债权人给予债务人和本人的任何宽容、宽限、优惠或延缓行使《借款合同》及本保证书项下的任何权利,均不影响、损害或限制债权人依本保证书和法律法规而享有的一切权益,不应视为债权人对本保证书项下应承担的任何债务。

  十一、本保证书为一独立附加担保,债权人可以在本身认为合适的情况下,接受债务人或任何第三者现时或将来提供的任何抵质押或其他担保,或者解除或变更已持有的抵质押或其他担保而无需知会本人,在任何一种情况下,本人均应

  对债务人的所有未清偿债务承担个人无限连带保证责任。

  十二、本保证书自本人签字之日起生效,直至《借款合同》和本保证书项下全部债务履行完毕为止,本人保证对前述所有债务不提出任何抗辩。

  十三、本保证书如有任何修改、补充、变更均须征得债权人的同意。

  十四、本保证书经公证,对费用支付和承担违约责任条款,即成为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条款,本人负有支付义务,债权人即可依本保证函直接向债权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无须经诉讼或仲裁,本人不会对此提出任何异议。 十五、本保证函壹式叁份,债权人执贰份,公证处执壹份。

  保证人姓名:

  住所:

  身份证号码:

  电话:年月日

  保证人配偶声明:本人对于保证人在本保证书中所作的任何声明、承诺均无条件支持、配合,并视为本人对 所作的声明、承诺。

  保证人配偶:

  身份证号码:

  电话:

  年月日

  附:附个人财产清单

担保合同 篇7

  现实生活中,很多人都不清楚合同担保统一规则内容。虽然我国法律中对合同担保统一规则内容有一定的规定,但是合同担保统一规则内容大家可能还不是很清楚,下面就合同担保统一规则内容作一个简要的阐述。

  第一条 范围

  1.本规则适用于声明受国际商会(第325号出版物) 关于投标、履行和偿还款项担保的规则(合同担保)管辖的任何担保、保函、赔偿函、保证或类似的义务承担,不论其使用何种名称或用何种措词来表达(担保)这一名称,本规则对此种担保的所有当事人都有约束力,除非在担保文书或此种担保的任何修改文件中另有不同的明文规定。

  2.凡本规则的任何规定与应适用于担保的法律规定有抵触,而当事人又不得背离该项法律规定者,则适用该项法律规定。

  第二条 定义

  就本规则来说:

  1.投标担保,系指一家银行、保险公司或其他当事人(即担保人)应投标人(即本人)的请求,或按照另一家银行、保险公司或其他当事人根据本人(即指示人)的请求所发出的指示,向招标的一方(受益人)所作出的义务承担。根据此项义务承担,担保人承担因本人不履行投标所产生的义务而发生违约事件时,在规定的金额限度内向受益人付款。

  2.履行保证,系指一家银行、保险公司或其他当事人(即担保人)应货物或劳务供应人或承包商(即本人)的请求,或按照另一家银行、保险公司或其他当事人根据本人(即指示人)的请求所发出的指示,向买方或发包人(即受益人)所作出的义务承担。根据此项义务承担,担保人承担因本人不履行本人与受益人之间的合同(下称合同)而发生违约事件时,在规定的金额限度内向受益人付款,或者如果担保文书上有此规定,亦可由担保人选择由其安排履行合同。

  3.偿还款项担保,系指一家银行、保险公司或其他当事人(即担保人)应货物或劳务供应人或承包商(即本人)的请求,或按照另一家银行、保险公司或其他当事人根据本人(即指示人)的请求所发出的指示,向买方或发包人(即受益人)所作出的义务承担。根据此项义务承担,担保人承担因本人不按照本人与受益人之间的合同条款和条件的规定偿还款项而发生违约事件时,担保人应就受益人预付或已付给本人但本人未予偿还的一笔或几笔款项,在规定的金额限度内向受益人付款。

  第三条 担保人对受益人的责任

  1.担保人只按照担保文书所规定的条款与条件和本规则对受益人承担责任,其承担的责任不得超过担保文书上所载明的金额。

  2.除担保文书上另有规定外,担保文书上所载的承担责任的金额不得以合同的部分履行为理由而要求减少。

  3.担保人只能主张以担保文书上所规定的各项条款与条件为依据的抗辩,或本规则所允许的各项抗辩。

  第四条 提出请求的最后日期

  如果担保文书对担保人应当收到请求通知的最后日期没有作出具体规定,则此项最后日期(到期日)应当认为是:

  1.如系投标担保,自出具担保函之日起6个月;

  2.如系履行担保,自合同规定的交货或完工之日起或自上述日期的延展之日起6个月,或者自合同上规定的保修期限(保证期限)届满之日起1个月,但以该项保修期限已明示包括在履行担保内为条件;

  3.如系偿还款项担保,自合同规定的交货或完工之日起或自上述日期的延展之日起6个月。

  如到期日适逢非营业日,则该到期日应延展到下一个营业日。

  第五条 担保的满期

  1.如果担保人在到期日或在到期日之前没有收到请求通知,或者根据担保所产生的任何请求已经得到解决,受益人的一切权利已全部得到满足,则担保即终止生效。

  2.尽管有第四条的`规定,关于投标担保:

  (1)于受益人与本人签订合同表示受益人接受本人的投标的时候,以及如果在书面合同中有此规定,或者如果没有订立合同但在投标书中有此规定,于本人提交履行保证书时,或者在不要求提交履行保证书的场合,则于本人签署合同时,为本人出具的投标担保即终止生效。

  (2)如果已由另一个投标人中标订约,则不问该投标人是否已经满足本条第2款(1)项的要求,投标担保即终止生效。

  (3)当受益人明示宣布他无意订立合同时,投标担保亦终止生效。

  第六条 担保文件的退回

  凡担保文书按照其条款与条件或按照本规则已终止生效时,保留体现担保内容的文书并不授与受益人以任何权利,该文书应毫无迟延地退回担保人。

  第七条 对合同和担保文书的修改

  1.投标担保只对本人提交的原始投标书有效,对该投标书的任何修改都不适用,同时,如超过担保文书规定的到期日或本规则规定的到期日,亦告无效,除非担保人以书面、电报、电传通知受益人;该项担保仍然有效或到期日已予以延展。

  2.履行担保或偿还款项担保得规定如对合同作了任何修改则担保无效,或者规定应将此种修改通知担保人以取得他的同意。如无这样的规定,则担保对于合同及其任何修改所明示规定的本人的各项债务都有效。但担保对于超过担保文书所规定的金额或对于起过担保文书或本规则所规定的到期日都无效,除非担保人以书面、电报或电传通知受益人:金额已增加到规定的数额或到期日已予延展。

  3.担保人对担保文书的条款与条件所作的任何修改必须经受益人的同意,才能对受益人生效,同时须经本人或指示人的同意(视情况而定),才能分别对本人或指示人生效(视情况而定)。

  第八条 请求的提出

  1.担保项下的请求权须以书面、电报或电传提出,并应使担保人最迟于担保文书或本规则规定的到期日之前收到;

  2.担保人在收到请求通知时,应无延迟地将该项请求以及所收到的书面材料通知本人或指示人;

  3.请求必须具备下列条件才应予满足:

  (1)须按本条第1款的规定提出并收到;

  (2)必须附有担保文书或本规则所规定的书面材料;

  (3)此项书面材料须于收到请求通知后在担保文书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如果担保文书没有规定期限则应尽快提出。如系受益人自己的书面材料则最迟应在(担保人)收到请求通知后6个月内提出。

  在任何情况下,如果担保按照担保文书或本规则的规定已终止生效,请求就不应当予以满足。

  第九条 作为支持请求权之用的书面材料

  如果担保文书没有规定提交支付请求权的书面材料,或仅规定只须由受益人提出请求声明,则益人应提出:

  1.如系投标担保,受益人应提出声明指出,本人的投标已被接受但后来本人却不签订合同或不按投标书上的规定提供履行担保,并应向本人发出一项表示同意下列事项的声明:即声明同意关于担保合同项下所付金额之全部或一部分,应由受益人支付给本人的请求权所引起的争议,应由投标书上所规定的法院或仲裁机构解除,或者如果没有规定或未能协商同意使用其他办法,则可由本人选择按照国际商会仲裁院的规则或者按照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2.如系履行担保或偿还款项担保,则受益人应提供法院的裁定或证明其请求有理的仲裁裁决,或者提出本人对此项请求及应支付的金额所表示的书面同意。

  第十条 准据法

  如果担保文书没有指出担保应受哪一个国家的法律管辖,则以担保人营业所所在地国家的法律对准据法。如果担保人有两个以上的营业所,则以出具担保文书的分支机构所在地国家的法律为准据法。

  第十一条 争议的解决

  1.有关担保所引起的一切争议,可按担保人与受益人之间的协议提交仲裁,仲裁按照国际商会仲裁院的规则或者按照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的仲裁规则,或者按照担保人与受益人双方约定的其他仲裁规则办理。

  2.如果将担保人与受益人之间涉及本人或指示人的权利义务的争议提交仲裁,则本人或指示人有权参加仲裁程序。

  3.如果担保人与受益人未能就仲裁或受某一特定法院管辖达成一致意见,则他们之间有关担保所引起的一切争议,只能由担保人营业所所在地国家有管辖权的法院处理,或者如果担保人有一个以上的营业所,则由主营业所所在地国家有管辖权的法院处理,或者由受益人选择,由出具担保文书的分支机构所在国的有管辖权的法院处理。

  以上就是我们的法律中关于合同担保统一规则内容问题的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担保合同 篇8

  合同编号:_________

  贷款方:_________

  借款方:_________

  担保方:_________

  三方经过充分协商,特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由贷款方提供借款方_________贷款_________元。借款、还款计划如下:

  ┌───────────────────────┬──────────┐

  │ 分 期 借 款 计 划 │ 分期还款计划 │

  ├─────┬─────┬─────┬─────┼────┬─────┤

  │ 日 期 │ 金 额 │ 利 率 │ 用 途 │ 日期 │借款本金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二条 贷款方应按期、按额向借款方提供贷款,否则,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付给借款方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的计算,与逾期贷款罚息同。

  第三条 贷款利率,按银行贷款现行利率利息。如遇调整,按调整的新利率和计息办法计算。

  第四条 借款方应按协议使用贷款,不得转移用途。否则,贷款方有权停止发放新贷款,直至收回已发放的贷款。

  第五条 借款方如不按规定时间、额度用款,要付给贷款方违约金。违约金按借款额度、天数、按借款利率的50%计算。

  第六条 借款方保证按借款契约所订期限归还贷款本息。如需延期,借款方至迟在贷款到期前三天,提出延期申请,经贷款方同意,办理延期手续。但延期最长不得超过原订期限的一半,贷款方未同意延期或未办理延期手续的逾期贷款,加收罚息。

  第七条 借款方的借款由担保人用_________作担保。

  第八条 贷款到期后一个月,如借款方不按期归还本息时,由担保单位(或担保人)负责为借款方偿还本息和逾期罚息。

  第九条 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由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双方不在本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补充条款_________。

  第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借贷款双方各持正本_________份,担保方_________份,_________公证处一份。

  第十二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贷款方(公章):_________ 借款方(公章):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担保方(公章):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担保合同 篇9

  借款人: (下简称甲方)

  法人代表:

  贷款人: (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

  甲方因扩大生产经营活动,向乙方借款,经双方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合同,并共同遵守执行。

  一、借款金额: 元(大写:人民币 佰 拾 万元整)。

  二、借款期限:从20 年 月 日至20 年 月 日止,借款期限为 月。借款到期后如双方无异议,则本借款合同可顺延,顺延期限另行约定。

  三、借款利息为 零 利息形式。

  四、借款用途:本借款限于流动资金借款,用于公司经营活动,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挪作他用。

  五、借款偿还:

  1、如甲方不能按期还款,最迟在借款到期前十五天应向乙方提出延期申请,届时乙方可在双方协商的基础上决定是否延期。

  2、如乙方临时需要收回借款,应提前十五天向甲方提出还款申请。

  六、违约和违约处理:

  1、甲方不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货款方有权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

  2、甲方使用借款造成损失浪费或利用借款合同进行违法活动,有关单位对

  直接责任人应追究行政和经济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七、合同生效: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共贰份,双方各执壹份。本合同若有其他未及事宜,双方进一步商定补充条款。

  借款人(甲方):(盖章) 贷款人(乙方):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

担保合同 篇10

  一、合同担保的特征

  1、从属性:指合同担保从属于所担保的债务所依存的主合同,即主债依存的合同。合同担保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前提,因主合同的变更而变更,因主合同的消灭而消灭,因主合同的无效而无效。

  2、补充性:指的是合同担保一经成立,就在主债关系基础上补充了某种权利义务关系。

  3、保障性:指合同担保是用以保障债务的履行和债权的实现。

  担保作为一项法律制度,是债务人在订立合同时为保证合同履行而向债权人作出的一种承诺。当债务人不履行合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时,债权人可不必经过仲裁或诉讼程序而直接从债务人或第三人处获得某种补救,以弥补债权人遭受的损失。

  二、合同担保主要有五种方式:

  (1)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2)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3)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权利凭证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该动产或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或者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

  (4)定金,定金是在合同订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给付定金的一方称为定金给付方,接受定金的一方称为定金接受方。

  (5)留置,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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